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即保护?
在数据基础制度中,为了解决数据作为要素资源在现实交易与权益主张中的保护缺位问题。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即保护是美好的制度愿景,但在数据知识产权制度尚未完成底层规则构建的今天,这一口号更应被视为制度努力的方向,而不是当前的实现状态。
2025年7月28日,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局长谢小云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发布会上宣布,浙江通过打通“数知通”平台与司法系统、设立全国首个数据知识产权法庭,构建“登记即保护”的制度闭环。 该探索无疑体现了浙江省在推动数据要素市场机制创新方面的积极态度,也表明“登记即保护”正逐步从政策构想迈向制度实践,也折射出各界对数据知识产权的高度期待。
一、登记即保护的制度愿景登记即保护作为一种数据知识知识产权的制度愿景,在现阶段仍面临多重基础性难题,首先就是,全国范围内的数据知识产权定义都没有统一,感兴趣的可以阅读数据知识产权定义解读,万字长文深度剖析(权益内容一)要构建真正可信的数据权利保护机制登记即保护,首先必须回答三个最基本的问题:登记什么?保护什么?如何使用?作者之前也论述过这些想法,数据知识产权,为何登记?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什么?数据知识产权,有什么用?但在现阶段,各个省市围绕这些数据知识产权的关键问题,不仅各地标准不一,甚至连登记的对象和功能也尚无清晰共识,各个省市试点阶段,没有好差之分,一些试点更接近于数据集合的形式化的备案,一些则更像是个样例存证登记的表面描述,例如作者在数据知识产权,非正常的区块链存证就论述过近年来,区块链存证在各省市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实践,已经是普遍现象了,仿佛只要“上链”,就有了不可撼动的证据。作者认为,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领域,区块链存证不仅不能提供有效保护,反而掩盖了核心问题,助长了一种“形式正义”的幻觉。
登记即保护,意味着登记的数据知识产权的审查效力,非常关键,但是数据知识产权,目前多数省市都是形式审查,而且是审查的算法规则或者仅仅要求数据处理者提供所谓的算法规则简要说明,作者之前的文章就分析过,这种登记审查,实际缺乏对数据集合的边界的识别能力,在实际过程中,未建立起能支撑权利主张的法律关联体系。数据知识产权,真的有法律效力吗?这篇文章就提出了以下问题,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法律效力,究竟建立在怎样的审查逻辑与登记机制之上?登记阶段的审查强度与方式,如何与其作为“初步证明证据”的法律效力相匹配?有作者在这边文章下面留言,问我数据知识产权是否真的具有法律效力,作者觉得这个问题只能是个案,其实作者在之前的文章就回答过这个问题。有读者在此前文章下留言询问:“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一问题,乍看简单,实则复杂,不能一概而论。事实上,作者在数据知识产权,为何登记?中就指出,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数据权益的司法保护路径具有多元性。司法实践表明,登记并非诉讼主张的必要前提。目前的登记证书在个案中部分仅具备初步证据效力,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反证予以推翻。此外,该类初步证明效力亦并非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所独有,亦不能据此推定所有类型的数据登记证均具有同等效力。 目前已有的裁判实践表明,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在个案中被作为辅助性证据材料使用,最多具备初步证明效力,且此种效力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更重要的是,这种初步证明效力的成立前提,是源于登记本身的权利审查强度,还是基于案件中其他证据链条的互相印证,这个并没有依据可查。实际上作者更加倾向于的是法院采纳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并非因为其本身,而是建立在数据来源已经得到确认的前提下,作为一种可参考的辅助性材料。截至目前,尚无公开判决显示,法院因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的存在而直接作出侵权认定,或者据此划定数据权益边界。因此,作者在思考的一个问题就是,登记即保护逻辑究竟是建立在怎样的审查登记审查机制之上?
二、登记的内容与权利尚未衔接从传统知识产权制度的逻辑来看,登记即保护之所以成立,前提在于登记行为所承载的是明确且可主张的权利内容。以著作权为例,其登记虽不具构成性效力,但作为创作完成的时间性存证机制,依托的是创作事实本身的法律保护。而专利、商标等制度,则通过审查赋予法律认可的排他权利,其登记行为本身即意味着权利的正式生成。但在当前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实践中,多数试点省市的登记过程多以形式审查为主,侧重于表面材料的完备性,如样例数据的存证、处理规则的简要说明等。这种以材料齐备即登记的操作方式,本质上只是一种信息陈述,尚不能与可主张的数据权利之间建立起制度上的有效衔接机制。 且当前登记实践尚未充分应对动态数据集合的特点。实践中,具备商业价值的数据集合往往并非静态存在,而是持续更新、实时演化的动态结构。这意味着,数据集合的具体内容处于随时间推移不断变化的状态,其价值恰恰来源于对动态信息的持续处理与优化。然而,在现有登记机制下,即便数据处理者冒着泄密风险,提供了详细的算法规则和处理逻辑,平台所能审查与存证的,往往也只是某一时点的样例数据快照与静态规则描述。这种以单一版本形式固化下来的登记材料,显然无法全面涵盖动态数据集合在不同阶段的结构演进、样本变化和价值增长逻辑。
在此基础上,亟需回答几个关键问题:
在数据集合持续变动的前提下,用数据处理规则或者算法规则能否清晰的,可验证的界定其权益边界?这种权益边界是否能被法院认可?仅靠存证的样例数据加上算法规则的自我陈述,这种存证的样例数据+算法规则的组合,构建的边界,是否具备司法上可采的证据效力?可采的证据链?当侵权者也说数据集合是更新的,也是动态变化的,两组动态变化数据之间,能否在现有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审查逻辑下,是否足以支撑侵权比对与司法认定?如果这些核心问题无法得到明确回答或者共识,则登记即保护的制度设想便难以适用于动态数据集合的实际使用场景。它既无法体现数据权益的时效性和演进性,也难以为数据交易、争议解决或侵权责任追溯提供明确、可操作的制度基础。因此,数据知识产权必须建立在合理审查逻辑、材料真实可靠、登记内容具备逻辑闭环的基础之上。登记制度如果能够确保这些关键要素的可验证性和一致性,即便仍定位为“初步证明”,也能够在司法裁判、市场交易和争议解决中逐步发挥“类权利”的功能价值。反之,若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流于形式、审查失真、登记内容模糊无据,其法律效力也将随之虚化,甚至沦为一纸标签。
三、数据知识产权应明晰权益边界
更令人忧虑的是,数据知识产权的场景的表达泛化,在登记内容与权利实质尚未接轨的背景下,部分地区推动的数据知识产权的制度场景化应用,呈现出典型的场景表达泛化、价值路径理想化倾向。部分宣传语言虽然言之成理,但多流于空泛,缺乏对制度底层机制的真实回应。实践中已有不少企业在政策推动下完成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但在真正涉及数据被盗用、合作失败或估值谈判时,登记证书的法律约束力和权利证明能力的这类案例目前还没有,那么如何体现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呢?作者认为,只有在规则清晰、标准明确、衔接顺畅的基础上,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才能真正承担起明晰权益边界、降低交易成本、激励数据创新、支撑数据流通的制度使命,避免落入口号响亮、落地空虚的陷阱。
四、数据知识产权构建可信登记体系当前一些地方在实践中,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等同于科技成果,试图将其快速纳入质押融资、证券化、作价出资、联盟共享等制度场景中。这种做法固然体现了政策转化意图,但如果不厘清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本身的权利边界与法律效力基础,便贸然推进商业化场景嵌入,极易导致严重的制度断裂。作者长期关注各类数据知识产权相关的新闻与政策动向,但对于涉及具体省市案例的报道,一般不愿直接评论。但是作者最新看的新闻,觉得有必要拿出来讨论,就是在质押融资、数据资产入表、跨境流通、被侵权保险、证券化等衍生应用中,真正被市场或司法机构认可和依赖的,是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本身,还是企业整体的信用状况、数据治理水平与风控能力?如果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审查依然停留在形式审查阶段,且该审查水平并不作为后续资产化、融资、交易等应用场景的前置条件,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只要登记程序完成,都可以直接通关,进入各类资产化转化流程? 例如,在作价入股的场景中,若数据知识产权只是建立在几千上百条的样例数据的存证与算法规则的非排他性描述基础上的“限定性权益”,那在估值、交割与后续权益主张中,几乎无法提供任何法律支撑,甚至可能构成虚假出资或权属争议的隐患。作者前文讲过,数据知识产权不是“可选项”,它是数据从可用性走向可交易性、从分散性走向制度化的桥梁,是连接数据确权、数据治理与数据流通三大机制的底层制度逻辑。在中国的数据基础制度体系中,它理应走向制度核心,成为支撑可信数据体系建设、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健康运行的关键制度力量。所以,如果制度仅强调登记了就可以用,而不追问登记的权利内容是什么、能否主张、如何验证,作者认为这种逻辑思路不合理,这实在上就将弱化数据知识产权的定位,那数据知识产权制度就被简化为一种给企业数据发张证书的行为。实际上只是为企业的数据集合披上了一个权利标签,变相成为发证式的公示工具。虽在宣传层面显得先进高效,实则可能掏空数据资产的法理基础与信用根基。因此,数据知识产权应当是明晰权益边界、构建可信登记体系,并以此为基础推动权利转化与价值实现。如果这一核心缺位,所有以制度为支点展开的增信融资、资产入表、作价流通等应用都可能变成“镜中花、水中月”,最终损害制度公信力,挫伤企业参与意愿,错失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的关键窗口期。
五、结语与建议登记即保护是数据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愿景,也是在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不断推进背景下,社会各界普遍寄予厚望的制度目标。然而,在当前制度能力尚未成熟、规则体系尚未成型的阶段,更需要保持理性节奏与务实态度。应当明确,数据知识产权并不是对所有数据相关权益的统摄性主张,而应被理解为一种限定性的、情境相关的数据权益形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不是对“数据”本身的排他性控制,而是对特定组织在特定应用背景下,通过特定规则处理所形成的数据集合结构及演化路径的权益确认。同时,也应警惕形式化技术手段的滥用。例如,区块链存证确实具备“时间戳+不可篡改”的技术特征,但其本质是对某一时点数据状态的静态固化,难以呈现数据集合动态演化与处理逻辑的连续性。仅靠样例数据的区块链存证,如果登记机制无法覆盖数据生命周期,便无法支撑真实的权利主张。数据知识产权,非正常的区块链存证建议引入以下能力建设建议,后续也会在相关文章中阐述快照分析机制,增加数据知识产权更新机制的定期检验机制,通过多时点采样机制记录数据集合结构及其处理行为的演化过程,实现对权益边界的动态验证界定。处理规则的结构化表达,构建可被审查的规则表达框架,使数据处理行为具备审查性与举证性。法律衔接机制,通过司法解释、示范案例,将登记证书与举证责任、侵权认定、权属裁判之间建立稳固的证据链条。因此,通过清晰的数据集合权益界定,构建可登记、可举证、可weiquan的权利体系,扎实推进底层规则构建、机制联通和实践验证,才能真正让登记即保护从愿景落地为可信制度安排,为数据要素市场的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六、写到最后
写到最后,最大的感触,是这个制度既承载了无数期待,又暴露出诸多急功近利。我们看到,一些地方将登记数量当作考核指标,一些企业想将登记证书作为数据资产,而制度本身却尚未真正建立起能对抗侵权、承接司法、链接交易的能力基础。
我始终认为,数据知识产权是为了在数字经济中,保护那些投入真实劳动、承担数据加工成本、构建结构性数据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它应当服务于数据集合创作者的权益表达,而非为某种政策红利背书,更不能沦为形式主义下的政策红利。
制度要想真正成为数据要素市场的基础制度,就必须直面基础问题:登记能否识别权益边界?证书是否具备对抗能力?制度设计能否回应真实风险?
写作过程中,我反复自问,如果我们放弃了对动态数据的“规则性”“更新机制表达”“样例数据可验证审查”的坚持,而仅仅满足于制度框架的看起来合理,那最终建立起来的,会不会只是一个高可信度的幻象?
我仍然相信,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与前瞻性,能支撑未来数据市场高质量发展的真实制度基础。
这是我写到最后,最深的体会。